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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税全责征收后,缴费单位应按什么数作为员工(个人)的缴费基数?

  地税全责征收前,社保部门规定在新社保年度(即当年7月至次年6月)缴费个人以上年度(1至12月)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、薪金税项月平均数为缴费基数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。

  地税全责征收后,从2010社保年度(即2010年7月)起,缴费个人应以当月应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应税工资、薪金税项为其申报社保费的缴费工资。如缴费个人每月的工资、薪金税项不一致,均需要在每月1-15日期间自行在网上申报界面修改’缴费工资’栏目后再申报当月的社保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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